经2015年10月28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局长审签,对汉江监狱罪犯马永乐,宝鸡监狱罪犯徐五四、王改朝,安康监狱罪犯张永红等4名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规定,现将上述4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予以公开。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刑罚执行部门、监察审计室予以反映。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刑罚执行处:029-87311696
监察审计室:029-87317575
2015年11月3日
附: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2号
罪犯马永乐,男,现年58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5年8月21日减刑一年,刑止2022年6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病危,汉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马永乐于2015年10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3号
罪犯徐五四,男,现年61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6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止2027年12月16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徐五四于2015年10月2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4号
罪犯王改朝,男,现年66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5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1年5月10日减刑二年,刑止2023年11月24日。
宝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王改朝于2015年10月2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55号
罪犯张永红,男,现年41岁,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1998年8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11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4年4月12日减刑二年,2007年1月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止2017年3月29日。
安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5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张永红于2015年10月2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