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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2015-12-09)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2015-12-09)

时间: 2015-12-0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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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5年12月7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局长审签,对商州监狱罪犯万新峰等14名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规定,现将上述14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予以公开。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刑罚执行部门、监察审计室予以反映。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刑罚执行处:029-87311696

监察审计室:029-87317575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0号

 

罪犯万新峰,男,现年42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止2023年4月14日。

商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第1项之规定,批准罪犯万新峰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1号

 

罪犯李菊莲,女,现年75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2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11年5月4日减刑2年2个月,刑止2020年12月22日。

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批准罪犯李菊莲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2号

 

罪犯伍永珍,女,现年79岁,因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止2016年3月4日。

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批准罪犯伍永珍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3号

 

罪犯申金莲,女,现年52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5月24日减刑2年,刑止2018年1月17日。

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准罪犯申金莲于2015年12月8日起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4号

 

罪犯张小平,男,现年49岁,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5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9年10月9日减刑2年,刑止2024年5月10日。

富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张小平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5号

 

罪犯秦力,男,现年25岁,因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刑止2017年10月22日。

西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秦力于2015年12月8日起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6号

 

罪犯陈崇俊,男,现年52岁,因投毒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2007年8月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止2018年4月19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陈崇俊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7号

 

罪犯刘华,男,现年3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8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0年2月9日减刑2年,2012年5月4日减刑2年,刑止2023年2月28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刘华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8号

 

罪犯杨金录,男,现年78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7年12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月26日减刑二年,刑止2021年12月19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批准罪犯杨金录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79号

 

罪犯陈静波,男,现年55岁,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06年11月29日减刑二年,2009年9月29日减刑二年,刑止2018年11月21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陈静波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80号

 

罪犯邢全西,男,现年51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08年6月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止2019年10月19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邢全西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81号

 

罪犯朱麦运,男,现年75岁,因故意杀人、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死缓,2004年4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9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08年12月18日减刑一年,刑止2025年3月17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批准罪犯朱麦运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82号

 

罪犯郑建平,男,现年48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12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2010年2月9日减刑2年,2012年5月4日减刑2年,刑止2022年6月14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郑建平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 西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陕狱刑执字〔2015〕183号

 

罪犯周中发,男,现年56岁,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7年4月11日减刑二年,刑止2020年10月31日。

渭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批准罪犯周中发于2015年12月8日起继续保外就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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