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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670Q/2020-00083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监狱管理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时间: 2020-08-27 10: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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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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