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70Q/2021-000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监狱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法释〔2021〕2号
[ 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时间: 2021-03-01 14:43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etail-top-white.png返回顶部
detail-close-white.png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