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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索 引 号 ]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效力状态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 2021-03-02 1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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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统一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和更新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局办公室在组织办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其他处(室)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助,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对局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责拟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2.局办公室对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3.由局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局机关政府信息。
  (二)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2.局办公室按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办理;

3.各处(室)依职能拟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或作出答复;

4.局办公室对处(室)拟定公开信息内容或作出的答复进行审查;

5.由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或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重保密审查。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局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确定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局人事任免信息;

(三)本局公务员招录情况、表彰奖励情况;  

(四)本局财政预决算情况;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六)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

(七)本局目标考核任务与落实情况;

(八)权责清单;

(九)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十)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事项处理程序和结果;

(十一)本局制作或获取的其他需要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网站(http://jyglj.shaanxi.gov.cn)公开;

 (二)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通过设立信息公告栏、办事指南等方式公开;

 (四)印制、发放相关服务手册;

 (五)通过其他方便公众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局机关在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工作时,既要严格执行公开程序,又要热情服务,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在受理时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三)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局机关党委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处(室)在每年120日前完成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完成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并在每年131日前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机关处(室)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处(室)和公务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监督机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相关处(室)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须指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在有效期内(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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