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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 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 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先后四轮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努力践行。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并与《证券法》等法律衔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规定》关于中介机构收费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问:《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是否产生影响? 答:《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答: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0号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 但是,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科学保护,突出原地保护,聚焦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三是统筹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四是注重文化传承,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问:《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分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一是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分级分类和认定公布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条例》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关于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和公布程序,《条例》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为调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条例》对采伐和移植古树名木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为规范古树名木移植,《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传承古树名木文化是怎么规定的? 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古树名木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为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问:在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古树名木保护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为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为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下一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等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帮助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古树名木普查和鉴定、管护技术规范,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协调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
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建功立业——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以下简称《规划》)。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划》制定与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划》的主要背景和总体考虑。 答:根据党内统计,截至202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基层党组织有517.6万个,是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锻造过硬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抓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实施上两轮五年规划,有力推动党员教育事业开创了新局面,取得了新成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出部署。中央组织部在系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新一轮规划稿。2024年1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规划》。 《规划》分为5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三是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教育引导党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建功立业;四是创新方法载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五是加强组织实施。总体看,《规划》通篇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主线,坚持政治引领、分类指导、守正创新、服务大局,把党员教育培训放到整个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中来谋划,强调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重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指标要求。 答:《规划》统筹把握党对广大党员的新要求、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新变化、党员队伍建设的新情况,鲜明提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进一步深化、党员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培训成效进一步提升等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在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抓好党员日常教育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7个方面基本任务,分级分类对党员开展有组织的专题培训,确保全体党员应训尽训。这为做好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明确了政策要求和前进方向。 根据上一轮规划总结评估情况和有关法规文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规划》提出了集中学习培训的学时要求。集中学习培训,主要包括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开展的学习研讨,由组织安排的专题讲座、报告会等,以及集体组织的线上培训;其中,脱产培训主要是指经组织选调,集中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及其他培训阵地参加读书班、研讨班、培训班等。具体指标要求,与上一轮规划基本一致,考虑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相衔接,把原来每年学时要求调整为5年总的要求,明确了具体天数和学时。《规划》还提出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脱产培训学时要求,强调党员干部学时要求按照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执行,明确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作硬性要求。 问: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员教育培训的首要政治任务,《规划》对此是如何部署的? 答: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理论武装,每逢重大历史关头,都要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全党思想。新征程上,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尤为重要。《规划》聚焦抓实以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这一首要政治任务进行谋篇布局,在目标任务上,旗帜鲜明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进一步深化”作为第一位的目标,明确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学时占总学时的50%以上等要求,以推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取得更大成效;在日常教育上,注重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突出出来,从深化学习教育、加强解读阐释、健全和落实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支部、党员教育培训机构、党员开展理论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部署“党课开讲啦”、“学习身边榜样”等活动,强调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与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结合起来,注重理论学用转化;在专题培训上,明确把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作为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精心设计培训专题,组织党员把全面学和重点学结合起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工作保障上,着力把供给高质量理论教育资源作为重要举措加以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开发系列优质课程、课件和读本,切实提高基层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质效,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问:《规划》对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党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干事本领有哪些部署要求?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这要求广大党员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教育培训是增强本领的重要途径。党员分布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承担着不同职责和具体任务,必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规划》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突出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对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学生、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系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金融企业)、新兴领域的党员专题培训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实施路径,这也是这一轮规划的突出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规划》把握党员队伍分布特点和组织体系运行规律,着重明确了各类党员专题培训的责任主体,同时还强调整体联动。比如,在机关党员培训中,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抓机关带行业系统,延伸开展普通党员专题培训。这样,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党员的培训责任主体也就清楚了。《规划》还针对流动党员特点,明确要求流出地(单位)和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联动抓好教育培训。总之,这样部署开展专题培训,目的就是要围绕党员岗位职责需要精准施训,不断提高素质能力,始终干字当头、担当作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问:《规划》在创新党员教育培训方法载体,特别是信息化手段运用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规划》就提高党员日常教育质量、规范脱产培训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注重完善基本培训,运用视频集中培训等方式,让优质课件直达一线、覆盖基层,推动基层党组织有组织地开展集中学习研讨,与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有机结合。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规划》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等新情况,提出要建好用好管好各级各类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强化教育培训功能,统筹推进共产党员教育平台一体化建设,开设共产党员网在线课堂,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有组织的学习提供服务,为广大党员学习以及难以参加线下调训的党员提供线上培训服务,为开展党员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提供支撑。《规划》对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网络空间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规划》对加强组织实施有哪些部署要求? 答:党员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形成有力有序有效的工作新格局。《规划》从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夯实基础支撑、不断改进学风、强化督导评估等5个方面,对加强组织实施作出部署。为回应基层期盼,更好推动工作落实,《规划》提出要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职能,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与发展党员、管理监督服务党员的衔接和与干部教育培训的协同,健全需求调研、党员调训、激励约束等机制,对师资培育、内容建设、阵地管理、经费保障等也作出了安排。《规划》特别强调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决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规划》出台后,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责任感抓好落实,深入学习宣传,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部门要注重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分工抓好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教育培训,发挥好领学促学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确保《规划》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好。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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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建功立业——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以下简称《规划》)。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划》制定与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划》的主要背景和总体考虑。 答:根据党内统计,截至202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基层党组织有517.6万个,是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锻造过硬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抓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实施上两轮五年规划,有力推动党员教育事业开创了新局面,取得了新成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出部署。中央组织部在系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新一轮规划稿。2024年1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规划》。 《规划》分为5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三是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教育引导党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建功立业;四是创新方法载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五是加强组织实施。总体看,《规划》通篇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主线,坚持政治引领、分类指导、守正创新、服务大局,把党员教育培训放到整个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中来谋划,强调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重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指标要求。 答:《规划》统筹把握党对广大党员的新要求、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新变化、党员队伍建设的新情况,鲜明提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进一步深化、党员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培训成效进一步提升等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在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抓好党员日常教育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7个方面基本任务,分级分类对党员开展有组织的专题培训,确保全体党员应训尽训。这为做好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明确了政策要求和前进方向。 根据上一轮规划总结评估情况和有关法规文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规划》提出了集中学习培训的学时要求。集中学习培训,主要包括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开展的学习研讨,由组织安排的专题讲座、报告会等,以及集体组织的线上培训;其中,脱产培训主要是指经组织选调,集中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及其他培训阵地参加读书班、研讨班、培训班等。具体指标要求,与上一轮规划基本一致,考虑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相衔接,把原来每年学时要求调整为5年总的要求,明确了具体天数和学时。《规划》还提出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脱产培训学时要求,强调党员干部学时要求按照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执行,明确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作硬性要求。 问: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员教育培训的首要政治任务,《规划》对此是如何部署的? 答: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理论武装,每逢重大历史关头,都要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全党思想。新征程上,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尤为重要。《规划》聚焦抓实以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这一首要政治任务进行谋篇布局,在目标任务上,旗帜鲜明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进一步深化”作为第一位的目标,明确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学时占总学时的50%以上等要求,以推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取得更大成效;在日常教育上,注重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突出出来,从深化学习教育、加强解读阐释、健全和落实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支部、党员教育培训机构、党员开展理论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部署“党课开讲啦”、“学习身边榜样”等活动,强调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与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结合起来,注重理论学用转化;在专题培训上,明确把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作为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精心设计培训专题,组织党员把全面学和重点学结合起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工作保障上,着力把供给高质量理论教育资源作为重要举措加以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开发系列优质课程、课件和读本,切实提高基层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质效,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问:《规划》对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党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干事本领有哪些部署要求?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这要求广大党员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教育培训是增强本领的重要途径。党员分布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承担着不同职责和具体任务,必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规划》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突出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对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学生、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系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金融企业)、新兴领域的党员专题培训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实施路径,这也是这一轮规划的突出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规划》把握党员队伍分布特点和组织体系运行规律,着重明确了各类党员专题培训的责任主体,同时还强调整体联动。比如,在机关党员培训中,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抓机关带行业系统,延伸开展普通党员专题培训。这样,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党员的培训责任主体也就清楚了。《规划》还针对流动党员特点,明确要求流出地(单位)和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联动抓好教育培训。总之,这样部署开展专题培训,目的就是要围绕党员岗位职责需要精准施训,不断提高素质能力,始终干字当头、担当作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问:《规划》在创新党员教育培训方法载体,特别是信息化手段运用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规划》就提高党员日常教育质量、规范脱产培训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注重完善基本培训,运用视频集中培训等方式,让优质课件直达一线、覆盖基层,推动基层党组织有组织地开展集中学习研讨,与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有机结合。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规划》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等新情况,提出要建好用好管好各级各类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强化教育培训功能,统筹推进共产党员教育平台一体化建设,开设共产党员网在线课堂,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有组织的学习提供服务,为广大党员学习以及难以参加线下调训的党员提供线上培训服务,为开展党员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提供支撑。《规划》对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网络空间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规划》对加强组织实施有哪些部署要求? 答:党员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形成有力有序有效的工作新格局。《规划》从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夯实基础支撑、不断改进学风、强化督导评估等5个方面,对加强组织实施作出部署。为回应基层期盼,更好推动工作落实,《规划》提出要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职能,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与发展党员、管理监督服务党员的衔接和与干部教育培训的协同,健全需求调研、党员调训、激励约束等机制,对师资培育、内容建设、阵地管理、经费保障等也作出了安排。《规划》特别强调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决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规划》出台后,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责任感抓好落实,深入学习宣传,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部门要注重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分工抓好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教育培训,发挥好领学促学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确保《规划》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好。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0号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 但是,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科学保护,突出原地保护,聚焦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三是统筹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四是注重文化传承,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问:《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分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一是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分级分类和认定公布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条例》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关于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和公布程序,《条例》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为调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条例》对采伐和移植古树名木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为规范古树名木移植,《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传承古树名木文化是怎么规定的? 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古树名木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为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问:在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古树名木保护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为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为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下一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等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帮助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古树名木普查和鉴定、管护技术规范,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协调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 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 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先后四轮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努力践行。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并与《证券法》等法律衔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规定》关于中介机构收费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问:《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是否产生影响? 答:《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答: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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